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四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四条 已确认门楼号的建筑物,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按照确认的门楼号设置相应的门楼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