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六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地名标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委托第三方完成门楼牌的制作、安装。门楼牌应当在公安机关出具《门楼号确认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