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七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已建成或者首层已建成的所有建筑物编制门楼号,为规划中的建筑物预留门楼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