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门楼号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门楼号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楼号的编制、门楼牌设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门楼号牌管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园区等应当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门楼号编制、门楼牌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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