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六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六条 公安机关以一定顺序对路、街、巷两侧,相对封闭的住宅区、园区、商业区、办公区,自然村等为单位的建筑物编排门楼号。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不得重号、跳号。
(一)住宅区、机关、学校、园区、商业区等围闭式建筑群,原则上以主出入口大门编排一个门楼号;该建筑群范围内的建筑物应当以一定顺序编制楼栋号;较大的住宅区、机关、学校、园区、商业区等围闭式建筑群有两个及以上出入门口的,如果有现实需要,可以按照出入门口所在的路、街、巷名称分别编排门楼号,以主要出入口的门牌号为主号;
(二)同一建筑物中具有两个及以上单独出入楼梯口(门口)的应当编排单元号;楼栋内有两个及以上独立房屋的应当编排户(室)号;
(三)农村房屋门楼号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依照自然地理环境、房屋建筑布局编号;有道路、街巷地名的应当依据道路、街巷名称编号;原则上一块宅基地编排一个门楼号,独立分户的可以编排户(室)号;
(四)路、街、巷两侧有空地待建设的,应当按规划建设情况预留空号;未预留空号又需要新增号的,可以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增加编排附号,附号后不得再增加附号;建筑物翻新、扩建或者改建的,沿用原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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