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建筑物装修需要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告知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装修完毕后三日内将门楼牌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