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门楼牌完好、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门楼号牌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自行编号、更改门楼牌编号;
(二)擅自制作、拆除、移动门楼牌;
(三)阻止在规定位置安装门楼牌;
(四)利用虚假材料骗领门楼牌;
(五)故意遮挡、覆盖或者污损门楼牌;
(六)其他人为损坏门楼牌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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