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门楼号牌的日常管理,确保门楼号准确、门楼牌完整。门楼号更改,门楼牌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设置、更换门楼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门楼号错号、重号或者门楼牌缺失、污损,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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