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更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户籍管理、产权登记、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车辆登记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需要相应变更地址登记信息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免费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