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门楼号档案管理制度,门楼号发生变化的,应当编制新旧门楼号对照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