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