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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