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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