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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