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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