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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