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