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八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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