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十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