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十二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