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十三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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