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十五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