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九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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