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八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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