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八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