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二)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随时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一般不少于参加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带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标志;
(三)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有超出许可事项和违法的行为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阻或制止。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全过程负责。
(一)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二)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随时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一般不少于参加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带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标志;
(三)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有超出许可事项和违法的行为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阻或制止。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全过程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