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八条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八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时,应向主管机关提交批准证明,申请书应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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