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条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