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九条 事业、企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三)按规定考核、登记和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依据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三)按规定考核、登记和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