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八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安排,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三)由所在单位提供费用,在国内外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应当与单位就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事项订立书面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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