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六十四小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五十六小时。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至五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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