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工作。
教育、科技、卫生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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