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高等院校、行政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