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六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协调、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发展趋向,以及对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要求,制订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