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三条 中医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织部分。发展中医事业,必须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依靠中医药人员,吸收和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继承发扬中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为人民健康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