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将中医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农村中医工作的扶持与指导制度,向农村推广简便实用的中医新技术、新疗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