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人事、教育、科技、医药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障中医发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