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人事、教育、科技、医药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障中医发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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