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八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八条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到县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和执业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开展中医医疗服务活动。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撤销、合并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改变其名称、性质和服务范围。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撤销、合并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改变其名称、性质和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