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方能从事中医药临床技术工作: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医、中药、针灸、骨伤、推拿等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医(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经国家或者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中医临床技术工作资格证书的;
(四)经省辖市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社会名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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