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十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十条 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教育规划,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健全高等、中等中医药教育体系,加强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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