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十二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十二条 支持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技术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中医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鼓励中医药专家著书立说,带徒授业。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由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