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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十四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十四条 开办中医科研机构,应经县级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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