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十五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十五条 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的中药制剂室及其中药制剂的品种、剂型等,应当报县以上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必须符合国家或省制定的生产炮制规范与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