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十一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十一条 开办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学校、中医班,由省辖市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