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中医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据我国传统医药学理论、技术、方法开展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教育、科技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