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没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七至十三人组成,人口特别多的乡镇不超过十五人。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职务,如果担任,必须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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