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89-08-31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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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健全我省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宪法和《中华人... 第二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没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乡镇人民代表大... 第三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 第四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下列工作: (一)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 第五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主席团会议... 第六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六条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 第七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第八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联系本级人民... 第九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辞职请求被接受的,由大会主席... 第十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