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下列工作:
(一)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将视察、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四)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开展满意度测评,评议、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监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
(七)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八)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九)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定期组织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组织代表学习培训,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十一)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负责代表活动室建设;
(十二)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十三)协助、指导、组织各选区选民依法办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补选、罢免的有关事项;
(十四)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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