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五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主席团会议须主席团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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