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六条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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