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八条

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三)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接待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
(四)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五)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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